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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只公告但不通知债权人即办减资,造成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股东需承担在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德荣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对债权人不仅要“广而告之”,而且要“直接通知”,以防止公司利用有限责任逃废债务。实践中,部分公司为防止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巧”用有限责任,在明知债权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悄悄的在债权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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