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来袭,9月1日,CRS正式启动,全球征税的时代已经来临。任何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人,只要银行存款超过25万美金将被监控。
CRS是什么?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为推动国际税收事务协同而制定出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
年9月1日,56个国家或地区开始了首次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年9月1日,41个国家及地区开始了信息交换,其中就包括了中国丶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什么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存款账户丶托管账户丶现金保值合约丶年金合约丶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哪些个人信息将被交换
账户持有者姓名丶出生日期丶账号号码及余额丶税收居住地丶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哪些资产不在CRS之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如房产丶游艇丶跑车丶古董字画和古董等。
签订CRS的协议国家
第一批(年9月):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格陵兰,,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第二批(年9月):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澳门(中国),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香港(中国)
瑞典有关CRS的规定
瑞典自年的1月1日即已立法通过全面执行CRS规定。
银行义务-向瑞典税务局报告
在瑞典境内经营的银行均有义务向瑞典税务局报告每个账户的以下情况:
-存款账户,存款账户,保险账户和基金账户的余额或价值
-利息收入,股息和其他回报的数据
-总额,例如在股份,基金单位和其他证券和赎回付款的撤资中。
瑞典的全球纳税登记号
在国外有税务住所的个人与法人必须向银行提供其外国税号(TIN-纳税人识别号码)。该税务登记号码由国家指定编制,是针对自然人和法人将其识别为纳税人的字母或数字的独特组合。
每年申报义务
从年收入年度开始,银行将为所有在国外注册税务地点或未参与银行有关应税住所问题的客户提供控制数据。并要求纳税人向税务局做自主申报。
银行根据CRS向瑞典税务局报告的所有人员都将收到一条验证消息,其中包含有关已报告内容的信息。
CRS影响人群
第1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2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3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年后均面临披露。
第4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5类: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业已出台《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这是境内高净值客户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这并不是说,香港保单资产就一定有风险,如果境内外的人寿保险合理规划,在应对CRS危机方面反而会有其独特功能。
第6类: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第7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另外,中国税务总局号文、82号文等均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按规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可见,这次CRS的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机,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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