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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竟然未加入CRS,会是下一个避税天堂

来源:巴巴多斯 时间: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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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非CRS参与国

美国会是下一个避税天堂吗?

来源ShineWealth士研财富

背景CRS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年发布,并得到了二十国集团的大力支持。在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下,CRS影响力扩展迅速,为执行CRS而开放给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多边协议》)缔约方覆盖了世界主要经济体和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美国目前仍坚持通过双边方式实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因此主要经济体中只有美国没有加入上述协议。参与国需申报国参与国(ParticipatingJurisdiction)在CRS第8节D(5)条有明确的定义,主要就是指那些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国际协议或条约,并将据此向其他参与国提供CRS下相关涉税信息的国家或地区。OECD在CRS实施手册中将参与国通俗地定义为明确承诺签署并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需申报国(ReportableJurisdiction)通常就是说涉及到该国居民的信息都需要报送。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参与国,但是不属于需申报国,那么对于这些非需申报国的居民信息是不需要收集和报送的。美国是CRS参与国吗?目前有个国家,包括中国,已经承诺加入OECD主导的CRS体系,换句话说,在未来的两三年,这些国家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身。但是美国并非CRS的参与国,并且一直在“拉拢”其他国家加入其所倡导的FATCA双边机制。CRS虽然建立在FATCA的基础上,而且大体法规内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判定上仍存在差异。鉴于传统的著名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等等都已经承诺加入CRS,那么美国的缺席是否会导致其成为下一个富人避税的宝地呢?举个例子例子假设中国人(税收居民)李小姐是某电力公司老板。她通过自身努力和勤俭节约在国外持有一笔资产,但是并不想被中国政府(包括纪委)知道。李小姐通过一家中间控股公司A公司间接控制一个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B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资产”。在CRS或者FATCA下,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下面大致分三种情况(如下图)来讨论,看李小姐把资产放在哪个国家设立资产持有公司可以避开CRS或者FATCA,从而其账户信息不被中国政府掌握。说明:第一种情况:A公司在开曼群岛,B公司在英国。第二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英国。第三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美国。-中国,开曼群岛,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政府间多边信息交换)。-英国,牙买加,中国分别与美国有签署或实质签署FATCA模式一协议(政府间双边信息交换)。-牙买加,美国不是CRS的参与国。本例子为纯理论探讨。不考虑李小姐直接移民到非CRS以及非FATCA参与国(例如朝鲜)并成为其税收居民的情形,或者直接把资产藏匿在这些国家的情形。1第一种情况由于中国、开曼群岛和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那么开曼群岛很容易就识别出李小姐,并将其账户信息传递给中国政府。这个很好理解,在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下,只要你在这90多个CRS参与国的任何一国持有“金融账户”,你的账户信息都会被传递到中国政府。第二种情况鉴于第一种情况的结论,我们把中间控股公司A公司设立在一个非CRS的参与国,譬如牙买加(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没有参与CRS但是却跟美国有或者打算有FATCA协议的国家)。阻断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与李小姐之间的直接关联。当B公司在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的时候会发现,位于牙买加的A公司本身是“金融机构”,所以A公司的信息不需收集和申报。A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A公司所在国牙买加没有参与CRS,A公司不需要识别李小姐,更无需将其信息传递给中国。但是这一招早被OECD识破。为了避免账户持有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实体而规避CRS的情形,OECD特别规定,位于非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应被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实际控制人。那么此时,A公司会被穿透,从而李小姐也会被B公司识别出,其账户信息会被B公司报送给英国政府,而后交换给中国政府。所以第二种情况下李小姐的目的也不能达成。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点,美国没有参加CRS,那么美国属于CRS规定的“非CRS参与国”么?美国的“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么?3第三种情况李小姐在美国的“低税州”设立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由于美国与牙买加有FATCA协定,而且A和B都是“金融机构”,所以B公司无需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其实即便A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也是一样的效果,因为FATCA双边协定下牙买加的B公司只需要识别其控制人是不是美国人,不用管中国人的情形)。牙买加不是CRS参与国,所以A公司不需要识别和报送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信息给中国。从而,李小姐可以通过这种架构在美国持有“金融资产”,而且其账户信息不会受到FATCA或者CRS的影响。总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FATCA双边协议与CRS多边协议并不是无缝衔接的两套机制,存在规避的空间,并且这个空间恰好就在美国。不管怎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的FATCA制度与OECD的CRS制度将共存。美国虽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署了FATCA双边协定,并且部分国家已经于年第一批向美国政府报送了账户信息,但美国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以及怎么样对等地把信息报送给其他国家,美国国内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法规出台。当然,“条约必须遵守”,这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资料来源科林流浪记松立海外置业移民咨询普华永道中国士研财富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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