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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下一个避税天堂

来源:巴巴多斯 时间: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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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不少关于美国或将成为下一个避税天堂的新闻和讨论。有的说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实施后美国将取代瑞士成为下一个全球最大的避税地,但也有的说CRS实施以后美国不再是富人的避税地。不妨做一个小讨论。

目前有96个国家已经承诺加入OECD主导的CRS体系,换句话说,在未来的两三年,这些国家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身。但是美国并非CRS的参与国,并且一直在“拉拢”其他国家加入其所倡导的FATCA双边机制。CRS虽然建立在FATCA的基础上,而且大体法规内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判定上仍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给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造成了合规上的更大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心机者”规避这两种制度以可乘之机。尽管OECD在其CRSCommentary以及指导各国制定本地法的CRSImplementationHandbook中多处强调CRS与FATCA的一致性,但是由于FATCA中更多地融入了美国税法自己的特色,导致金融机构在两种制度下同时进行合规工作的混乱,尤其是在年已经向美国国税局(IRS)报送过第一批信息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在CRS下一些重复的甚至是相反的合规要求。

鉴于传统的著名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等等都已经承诺加入CRS,那么美国的缺席是否会导致其成为下一个富人避税的宝地呢?

富人在境外隐匿资产的方式五花八门,包括设立境外资产持有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等,在此无意对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但鉴于投资类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实体在FATCA和CRS下的分类大体一致,所以我们不妨就以投资类公司为例进行一个小讨论。

分类

用简单但不严谨的话来说,在FATCA或者CRS下,通常投资类公司会被划分为“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两种。

-“金融机构”。如果属于“金融机构”,则需要进行其账户持有人的识别和报送等合规工作。

-“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通常没有FATCA或者CRS的合规义务。“非金融机构”分两种:“被动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被动收入(如投资红利,资本利得,租金收入等);“积极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积极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

以上是最为简单和通俗的分类介绍。在实操中会更复杂,譬如积极非金融机构在CRS下包括八大类,每一类都有不同的特点。限于篇幅,不逐一讨论。

合规

“金融机构”在识别账户持有人时,如果发现账户持有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那么“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判断这个公司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如果是消极的,则需要穿透(“lookthrough”)该公司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并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如果是积极的,则不需做任何操作。同时,如果账户持有人本身是“金融机构”,通常也是可以忽视的,因为既然账户持有人自己是“金融机构”,那么其自身也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申报,从而不会导致最终实际控制人被遗漏的情况。

举例

假设中国人(税收居民)李小姐是某电力公司老板。她通过自身努力和勤俭节约在国外持有一笔资产,但是并不想被中国政府(包括纪委)知道。李小姐通过一家中间控股公司A公司间接控制一个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B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资产”。在CRS或者FATCA下,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的一种)。

下面大致分三种情况(如下图)来讨论,看李小姐把资产放在哪个国家设立资产持有公司可以避开CRS或者FATCA,从而其账户信息不被中国政府掌握。

第一种情况:A公司在开曼群岛,B公司在英国。

第二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英国。

第三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美国。

-中国,开曼群岛,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政府间多边信息交换)。

-英国,牙买加,中国分别与美国有签署或实质签署FATCA模式一协议(政府间双边信息交换)。

-牙买加,美国不是CRS的参与国。

本例子为纯理论探讨。不考虑李小姐直接移民到非CRS以及非FATCA参与国(例如朝鲜)并成为其税收居民的情形,或者直接把资产藏匿在这些国家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由于中国、开曼群岛和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那么开曼群岛很容易就识别出李小姐,并将其账户信息传递给中国政府。这个很好理解,在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下,只要你在这90多个CRS参与国的任何一国持有“金融账户”,你的账户信息都会被传递到中国政府。

第二种情况:

鉴于第一种情况的结论,我们把中间控股公司A公司设立在一个非CRS的参与国,譬如牙买加(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没有参与CRS但是却跟美国有或者打算有FATCA协议的国家)。阻断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与李小姐之间的直接关联。当B公司在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的时候会发现,位于牙买加的A公司本身是“金融机构”,所以A公司的信息不需收集和申报。A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A公司所在国牙买加没有参与CRS,A公司不需要识别李小姐,更无需将其信息传递给中国。

但是这一招早被OECD识破。为了避免账户持有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实体而规避CRS的情形,OECD特别规定,位于非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应被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实际控制人。那么此时,A公司会被穿透,从而李小姐也会被B公司识别出,其账户信息会被B公司报送给英国政府,而后交换给中国政府。所以第二种情况下李小姐的目的也不能达成。

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点,美国没有参加CRS,那么美国属于CRS规定的“非CRS参与国”么?美国的“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么?

第三种情况:

李小姐在美国的“低税州”设立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由于美国与牙买加有FATCA协定,而且A和B都是“金融机构”,所以B公司无需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其实即便A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也是一样的效果,因为FATCA双边协定下牙买加的B公司只需要识别其控制人是不是美国人,不用管中国人的情形)。牙买加不是CRS参与国,所以A公司不需要识别和报送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信息给中国。

从而,李小姐可以通过这种架构在美国持有“金融资产”,而且其账户信息不会受到FATCA或者CRS的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FATCA双边协议与CRS多边协议并不是无缝衔接的两套机制,存在规避的空间,并且这个空间恰好就在美国。有阴谋论者猜测这是美国政府故意为之,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财富都流到美国,因为虽然美国政府对自己的避税者深恶痛绝,但是对国外过来避税的富人是敞开怀抱的。不管怎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的FATCA制度与OECD的CRS制度将共存。美国虽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署了FATCA双边协定,并且部分国家已经于年第一批向美国政府报送了账户信息,但美国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以及怎么样对等地把信息报送给其他国家,美国国内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法规出台。当然,“条约必须遵守”,这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

目前IRS与OECD都在寻求两种制度的融合之道,至于到底会融合成怎样,上面例子中所说的第三种情形是否会一直存在下去,其实很难说。因为世道变换太快,太难预测,就像没有人能预料“川普”当上美利坚的总统后世界会发生什么一样。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上个月发的文件还把美国列入“CRS参与国”的名单,这个月就把美国删了,而且据说卢森堡和列支敦士顿正在考虑把美国列入“CRS参与国”的名单。每个国家都在努力成为新国际秩序的受益者,而不想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新的国际秩序建立才只是起步,国与国之间的博弈十分激烈,“观望者”还不少,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这个时候做出任何肯定性的结论都略显武断。

??愤青的题外话:

民主的国家就是不好,效率太低。美国FATCA法案通过了好几年了,但是具体美国国内的金融机构怎么实施的问题一直吵也没个结论,即便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去年以判例法的形式支持了美国财政部关于FATCA下交换账户信息的做法,但仍然有不少政客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止FATCA法案的实施。这一点不像高效率的中国,对于这种严重涉及个人隐私和金融行业利益的事情,只要有领导批条子,三下五除二搞定,且不说有反对的声音,估计很少有人知道到底发生了啥以及将要发生啥。去年12月16号中国正式成为世界上第77个即将实施CRS的国家,国外社交媒体都在热烈转发的时候,国内媒体除了总局网站挂了领导会见领导的照片和简讯以外,其他媒体几乎没有任何报道。以下是OECD和总局当天新闻报道对比,不妨找一找各自的新闻重点在哪。

科林图(日内瓦湖)

科林

声明:

这里面的每一个字都是本人在茶余饭后的原创,是对自己所学所想的一种沉淀和记录。不是什么高深精准的学术文章(以学术泰斗的标准严格要求的求放过),更不是用来炒作宣传或者显示自己多NB的标题党。如果有技术层面的问题,欢迎发消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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