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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议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业绩对赌,

来源:巴巴多斯 时间:2021/4/23

说起对赌协议,想必并购优塾的用户一定不会陌生。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成为重要的估值调节手段。

对赌通常包含股权对赌、现金补偿、股权稀释、股权回购、股权优先等类型。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例,其中的对赌协议就包括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

该案例中,被收购方由于不重视税务问题,不仅面临对赌风险,还有可能自行承担近3亿税款!

案例背景

G投资公司在新疆成立了一家大型化工企业,为满足该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G投资公司开始寻求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

为便于投资过程的运作,G投资公司于年成立了全资子公司——A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并将自己持有的新疆化工企业17.5%的股权——3.5亿股转入A公司名下。

年6月G投资公司将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天津的两家投资企业,由于该化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10.15亿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其补充协议。

(股权收购示意图)

注意,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

1、如果该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完成上市,则G投资公司可享有此次股权交易的全部利得;

2、如果未上市成功,则G投资公司须以10.15亿元的价格将A公司的股权回购;

3、如果该化工企业虽上市成功但股价未达到预定价格,则由G投资公司以现金支付差价。

备注:转让协议于年5月21日签订生效

税务疑点——税务部门VSG投资公司

第一回合

税务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发现G投资公司收到了股权转让交易的全部款项,且交易双方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事实成立。G投资公司未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认为,应补缴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

G投资公司: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签署了“对赌协议”,在未到达约定的期限及条件之前,合同属于未履行完毕的状态,极有可能需要回购股权或赔偿差价,看似是股权转让所得,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变相负债,不应该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回合

税务部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虽然交易双方签署了“对赌协议”,但该协议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改变股权交易的实质,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转让股权的事实。

G投资公司应以收到的全部股权转让收入10.15亿元,扣除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万元,为应税所得,补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最终,G投资公司无话可说,税务部门完胜,G投资公司要缴纳的税金将高达3亿元。

案例总结

从整个案情来看,税务部门征收这笔企业所得税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但是!别忘了还有对赌协议!

一旦化工企业B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未能上市或虽上市成功但股价未达到预定价格,则G投资公司须以10.15亿元的价格将A公司的股权回购或以现金支付差价。

而且已经缴纳的税款很难退还,G投资公司可能要自行承担相应的税款损失!

那么,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应该怎么进行税务规划,才能减少损失呢?

如果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该如何提前预防?

在其他资本交易活动,如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跨境投资中都有哪些税务风险?如何应对?

3月30日~3月31日,优塾将在上海开设资本交易中的税务难点与规划线下研讨会。届时,实战型专家贺老师将以企业资本运作的真实案例,全方位剖析资本交易中的税收政策、税务难点与税务规划。

PS.无论你在实操中遇到什么问题,都可以跟我们反馈,优塾顾问在现场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文中案例整合自《税屋》

注意:本次研讨会是《并购优塾税务系列研讨会》中的重磅研讨主题,购买并购优塾系列研讨会将享受超值优惠!

嘉宾介绍

优塾特邀顾问——贺老师

贺老师,中国证券业协会税务课程特聘讲师,上海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服务专家团特邀专家。

高级会计师、经济师,会计专业和公共管理双硕士,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兼职老师,上海交通大学海外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上海中小企业上市促进中心,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顿财经学院,上海税务学会、上海会计学会资深会员。

曾为数百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五百强做内部培训,实战派税务专家。

贺老师讲课风格风趣幽默,极富感染力,专业程度受到优塾用户的广泛认可。

研讨会特色

重实务全程案例教学引入上市公司经典案例

强体系四大培训模块投资融资改制全面出击

谋实效全面解读政策降低资本市场税务风险

内容安排

3月30日9:00-17:30

优塾特邀嘉宾贺老师

合伙与信托篇

专题一:合伙税制与实践

1.基金组织形式与税制比较

2.私募股权基金的各种组织形式的纳税差异对比

3.基金管理人相关涉税事项解析

案例一

案例二

专题二: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新政剖析

案例三

专题三:信托税制与实践

专题四: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政策梳理

案例四

企业利润分配篇

专题五:企业利润分配的税务问题

1.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界定及适用税率

2.企业留存收益分配的所得税政策

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专题六:超额分配的所得税问题

1.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和顺序

2.超额利润分配的所得税问题

3.股息红利涉税解析

案例五

案例六

案例七

案例八

专题七:对境外投资者股息红利的所得税问题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

2.境外H股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所得税问题

案例九

专题八:不按照股权比例分红股息转让的税务问题

1.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情形概述

2.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税法规定及处理争议

3.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税务处理观点评析

3月31日9:00-16:30

优塾特邀嘉宾贺老师

资本交易特定业务篇

专题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65号文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需要

2.国有企业适用65号文的前提条件

3.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案例十

专题十:红筹架构拆除的所得税问题

1.境外上市的“红筹架构”模式

2.“红筹架构”回归的程序和步骤

3.“红筹架构”所得税实例分析

案例十一

案例十二

专题十一:对赌协议的财税问题

1.对赌协议的含义及类型

2.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

3.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

案例十三

案例十四

案例十五

专题十二:股权激励的财税问题

股权激励的概念、法律法规及类型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政策

集团股权激励模式下的所得税问题

股权激励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案例二十

跨境资本税收业务篇

专题十三: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外——外模式,即两个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

2.外——内模式,即非居民股东将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

3.“内——外模式”,即居民企业股东将其持有境内子公司股权投资到境外非居民企业

4.“外——外模式”境外股权转让税收监管

案例二十一

案例二十二

专题十四:间接转让股权与刺穿公司面纱

案例二十三

案例二十四

专题十五:外国税收抵免税务问题

1.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的含义及类型

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

2.分国不分项、不分国部分项的运用

专题十六:股权转让税收监管与国际税收协定

1.利用税收协定的25%条款。

2.“行动一致人”解析

案例二十五

2.利用股权转让不征税条款,利息变股权转让所得。

案例二十六

报名流程

如果您有企业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对赌中的税务规划相关问题,并且希望和嘉宾互动交流,可提前将您的问题提交给我们。问题收集将于3月24日截止,请在此之前,将问题发送至邮箱:xuxiaoyan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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