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高净值TIMES团队Jay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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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客户询问是不是加拿大的税收政策比澳洲的税收政策更友好,进而推断出是不是移民加拿大更好?
笔者对这个问题一脸懵,谁说加拿大税收政策比澳洲好的?
笔者从事税务咨询将近二十年,为国内国外客户提供了包括加拿大税和澳洲税在内的众多税务咨询和筹划案。在笔者看来,全球税务体系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阵营。
第一阵营:美国。
在税务上美国是一个很特殊的国家。
从纳税人角度看,这个特殊不是一个褒义词。美国税法比较激进,设计一个合规并且精巧的税务筹划案不容易。
第二阵营:其他主要大国,比如中国,加拿大,澳洲,英国等等。
这些国家的税务政策中规中矩,税务体系比较完整,法律漏洞不多,但也有一些合规的避税技巧,有些技巧甚至是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使用的。
第三阵营:国际知名的低税率国家或者地区,比如新加坡,爱尔兰,中国香港等等。
这些地方要么税率比较低,要么征税基础和范围比较小,同时这些地方的税务体系比较清晰透明,所以深受高净值人士青睐。
第四阵营:国际知名避税港,比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巴多斯,中东诸国等等。
这些国家税率基本为零,属于各国税务机关的黑名单成员,被稽查风险极大。
从以上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加拿大和澳洲同属第二阵营,税法设计和严格程度相当,不存在谁比谁更友好的问题。
如果客户移民考量中税务占比比较高的话,笔者会推荐新加坡,中国香港,爱尔兰和新西兰这四个国家或者地区。
我们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一下第二阵营和第三阵营的税务差别有多大。
一般来说,在税务体系完整和透明的国家或者地区,同一种情况,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税务处理应该是相似的,不存在A是这样处理,而B则是完全相反的处理。
但这种情况偏偏就出现了。
笔者是澳洲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CA),当初在澳洲税务智库工作时,笔者和几个同事(也是CA)接受澳洲特许会计师协会邀请,为协会会员提供课余辅导以及考试的评卷工作。作为回报,协会支付给笔者和同事们一笔劳务报酬。
按照澳洲税法,这笔报酬被定性为工资薪金收入,和我们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在一起报税。
这个处理方法没有问题,这主要是为了规避纳税人想通过不同工作形式以达到逃税目的而设计。
举个例子,一个IT工程师作为雇员受雇于一家大公司,每月领取工资报酬。除了这种雇佣模式外,还有一些工程师会选择和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而非雇佣合同,以一个外部服务提供者的方式来赚取同样的报酬。
这么做当然好处多多,比如可以逃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个人发生的一些成本费用也可以拿来税前抵扣以降低税负。
你看本质相同,不过是换了一个外壳,一下子就可以省下好多税费。
那么税务局是怎么看的呢?税务局说你当我是傻瓜吗?这种情况统统都是工资薪金收入,社保必须交,费用不准扣。就像是笔者和同事从澳洲会计师协会取得的报酬一样。
加拿大和澳洲皆是如此,但第三阵营的香港却是另外一番风景。
年香港税务局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案件编号D11/16),涉案纳税人是一名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同样的,他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工作坊导师及评卷员服务而获取酬金。
纳税人认为这笔酬金应该基于劳务合同关系征收利得税,但税务局认为应该基于雇佣关系征收薪俸税,于是双方闹上税务法庭。
税务局的依据是在判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时,通常采用的标准是:控制标准,参与标准和经济现实标准。
香港会计师公会控制工作坊的教材内容,工作坊举办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考卷评改的时间计划,纳税人在公会的指导下工作并且无须承担财务风险,所以是工资薪金。
不过法庭却驳回了税务局的意见,法庭认为税务局说的都对,但在此案中应该采取整体事实验证方法更合适。
香港会计师公会开展相关专案的目的不在于获取财务收益,本案中的纳税人也非出于有偿工作目的而提供相关服务,只是作为专业人员在其专业领域获取的一笔代表心意的酬金作为答谢,所以这个不算工资薪金适用薪俸税,而是利得税,纳税人赢。
读到这个判决,笔者禁不住喊一句,这样的税务法官请给我来一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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