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富人的海外资产做好裸泳的准备
从今年开始去银行开户,会要求在表格上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taxresidentstatus),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中国在年9月决定将加入“共同(税务)申报准则”,也就是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时间表,
年9月,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作为第二批启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国家,按照时间表,我国将于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CRS涉及群体广泛,不仅包括企业、个人等潜在纳税人,还包括众多的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留学、移民等等服务机构,对CRS有一个专业的判断是开发各类新的服务产品的基础和前提。本期,华税结合最新立法动态,从专业的角度为您全面解读CRS。
多年来,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群,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离岸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愈发严重。与境内投资交易相比,跨境交易的信息更加难以掌握,或者情报交换成本特别大(启动程序要求高、周期长),长期以来,对于跨境个人税收的征管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此背景下,各国在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达成空前的一致,CRS应运而生。
1、从税收公平看CRS
全国人大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寥寥15条规定中,将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按照来源和性质分成11类,对薪金、红利、财产转让、股息、偶然所得和经营利润等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收入所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模式。
实际征管中,“工资薪金”项目存在代扣代缴,征管容易,而对于投资、财产转让等行为,无法掌握交易信息,或者征管成本过大。加之,年“分税制”改革后,个税被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各地政府在面临税收任务目标压力的同时,更面临发展市场经济、招商引资以及GDP考核目标的压力。长期以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指导思想下,我国实际上长期疏于对投资、财产转让上的个税征管,个税沦为“工薪税”,占比超过60%。
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基本原则,年以来,国税总局开始不断强化对资本投资类个税项目的征管,个税收入正呈加速递增状态。根据财政部最新的统计,年我国财政收支中,税收收入亿元,同比增长4.3%,而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同比增长17.1%,其中,受二手房交易活跃等带动,财产转让所得税增长30.7%。
年份
年
年
年
年
个税收入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同比增长
12.2%
12.9%
16.8%
17.1%
与此同时,对于居民纳税人境外收入的征管也在不断加强,其中,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反避税立法、金融账户管理等相对完善,已经查处一大批涉案企业,反避税收入也正在快速增加。对于个人而言,目前还缺少科学、系统的有效监管措施,CRS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需要强调的是,CRS针对的并不限于个人,也包括企业,由此,个人、企业都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2、从税制改革看CRS
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税改目标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加强个税征管,除了可以增强其收入功能外,还可以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十三五期间,与个税密切相关的重大税制改革有两项:
a、“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
本轮个税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大方向,据悉,方案最快将于上半年出炉。据悉,包括再教育支出、首套房贷款利率等有望纳入抵扣选项。这对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进一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具有积极意义。
b、新征管法将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新的《税收征管法》自启动修改以来,历经数次征求意见,目前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修订草案一旦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很快实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5)第八条,国家将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目前,包括美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纳税人都有唯一的且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通过管理和控制纳税识别号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这些国家的成熟做法,为我国完善税收征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此外,针对股权投资、资管、信托等行为,在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也正在快速完善税收立法,无法可依的局面正在成为历史。
考虑到CRS解决的是税收征管信息搜集问题,上述税收实体、程序性立法,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建立,将为CRS的落实奠定强有力的基础。
二.即将裸泳的资产规模有多大?--每年1万亿美元左右
通过CRS,很多中国富人的海外资产都要暴露在中国税务部门的眼皮底下。这些资产的规模可能有多大呢?
根据国际反洗黑钱智库全球金融诚信组织的研究报告,(如下图所示)在至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贪腐收入。
中国现在外流的非法现金流对GDP的占比已经超过了10%,每年在中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转手套利和贸易作假渠道流动的非法现金流高达1万亿美元之巨。
腐败和寻租收入逃离中国后变成海外热钱又再进入利率黑市套利(外资者,很多实非外资也),如此循环往复。
(在至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
(非法现金流主要通过虚假贸易进出中国)
(中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地居然是香港和英属维京群岛这两个弹丸之地,中国的外资相当部分是出境漂白的内资)
三.哪些人的资产要裸泳
CRS一旦全面展开,每年在中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虚假贸易等手段流动的1万亿美元将无处遁形。试想一下以下八种类型,或许有一款适合你:
第一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你是中国人,如果您已经获取了他国绿卡或者获得了他国护照,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中国高净值人士比较喜欢移民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本身都要求税务居民每年都要将全球资产披露,并且每年还要进行税务申报。但中国移民大多低调,不习惯全面申报资产,更没有如实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那么,根据CRS协议内容:您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这些移民国!你将有可能在移民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类:在海外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你是中国人,不管您是否移民,您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等)。您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您所持有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税务局。举个例来说,如果您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您在香港花旗银行存款万,那么香港花旗银行就会把您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您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大陆有关部门可能会要你回答下面几个问题: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请问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呢?是合法出境吗?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合法纳税了吗?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前面的问题无论是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你是中国人,但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并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那么,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壳公司),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最为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富人喜欢在维尔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次的CRS标准的实施,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您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第四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你是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您没有移民,但是您境外藏了不少钱,那么后果就有些严重了,因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有个罪名是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备的,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您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并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对不起,基本都够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类: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
近几年来很多富人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想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了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我们知道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经在今年6月30号出台了《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中国富人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局,这个披露不是说年新买的保单才披露,而是说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这个可能是中国富人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第六类: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可惜的是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而且,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基本上各方当事人都在披露范围之列。所以,江湖上传言说家族信托持有的金融财产能够绕过CRS的实施,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七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许多富豪的海外收入是源于他们做国际贸易赚的钱,运营模式是老板们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老板们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这不可是小数目),那么在中国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查到其实这些钱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而是老板们在境外直接从自己公司分红所获得的收入,那这下问题就大了,因为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另外,还有著名的中国税务总局号文、82号文等等,都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意思是说你们的企业虽然开在海外,但按规定也应该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可我们这些老板大多都没有主动申报,可见,这次CRS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真是最大的危机了,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更重要的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是40%呀,想想都头大了!
第八类: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如果您是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从业人员,CRS可能带来您事业的新挑战。这次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一方面,由于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要不要改换财产类型,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的;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坐牢)。
3、CRS涉税信息搜集机制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它是年7月OECD发布的AEOI标准(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InformationinTaxMatte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规定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CRS的制定建立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基础之上,除了CRS外,AEOI标准还包括CAA(CompetentAuthorityAgreement,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规范各司法管辖区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
“帮助成员国政府制定和协调有关政策”是OECD主要宗旨之一,OECD制定的AEOI标准对各国并没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按照各国意愿,目前共有个国家(地区)承诺参与CRS,其中第一批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为欧盟国家为代表,承诺于年9月开展第一次账户信息交换,第二批包括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
承诺年9月首次交换信息
承诺年9月首次交换信息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当然,最终落实CRS还需要各国(地区)有权机关的批准和CRS标准的本地化立法,特别是明确搜集信息的主体、机制、内容。
a、涉税信息搜集主体
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设立、管理的直接主体,因此,依据CRS规则,各国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搜集者,搜集的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
CRS对信息搜集的基本规则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化,各国还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本地化处理.比如,年年底,我国税务总局起草并对外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中国为了实施CRS而出台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文件,旨在对大陆范围内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提供。该文件规定: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五条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根据CRS,开展金融账户信息搜集的金融机构是指:
(1)存款机构(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2)托管机构(CustodialInstitution):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后文说明具体内容)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
(3)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机构在过去三年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特定的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主要包括: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金融机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4)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Insurance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b、收集哪些信息?
CRS下,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部门报送金融账户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1)对于个人已有账户,金额没有门槛,只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繁简程度以万美元做了划分;
(2)对于已注册公司账户,25万美元以下可以不进行信息交换;
(3)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情报交换。
比如,按照我国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国金融机构搜集和交换的个人账户信息包括:(1)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2)账号或者类似信息;(3)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无需报送此项信息,但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4)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5)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6)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4、CRS信息交换模式
金融账户信息的搜集者及其所在国并不是信息的使用者,各国之所以组织搜集信息,则是获取对方搜集的信息的必要对价。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那么,各国(地区)具体是如何与对方开展信息交换的呢?
CRS框架下,国家(地区)之间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有三种模式,一是多边模式,OECD提供平台,根据各国提交的信息,自动匹配,定期交换;二是双边模式,由意向国(地区)相互选择;三是欧盟模式,仅在成员国之间适用,具有更高的效率。
事实上,多边模式也需要参与国(地区)相互选择对方,否则在提交的信息匹配中,也无法实现“”配对”。
年12月22日,OECD更新了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配对”成功的国家名单,“配对”成功数已达多个。
5、CRS中的“反避税”
为了应对潜在的避税空间,CRS在规则的设置中,充分考虑到了反避税规则的设置,典型的如税收居民身份识别和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规则。
1、税收居民身份识别
明确税收居民身份是确定CRS信息搜集的对象、交换国对象的基础。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
为了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按照CRS规则,第一步由账户设立人在填写资料时,主动声明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然后机构根据“非居民标识”等信息识别、审查账户人声明的准确性。
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的有关要素,比如,我国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非居民标识”包括:(1)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2)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3)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4)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5)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等等。
2、消极非金融机构
CRS下,将非金融机构区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对于积极非金融机构,一般不存在识别、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该规则实为反避税设立,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确切的定义,通常以列示的方式明确其适用情形,比如,对壳公司、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应当将其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类型
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
CRS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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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NFE):适用“穿透”规则
CRS超级大风暴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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