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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杰
许多我国大陆境内的企业家,早些年完成了企业的境外化布局,有的顺利实现了境外上市。其境外架构的搭建,通常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英属开曼群岛(以下简称“CAYMAN”)等地的离岸公司作为SPV来控制家族企业。有数据显示,目前全球约有近五十万家活跃的BVI公司,其中很大部分为自然人一人独资、独任董事。
如果这些离岸公司的股权没有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保护,一旦自然人股东去世,不仅家族成员会面临艰难繁琐的跨境继承手续以及巨大的人力时间成本,而且SPV股权的不稳定也会直接影响家族核心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管理(底层公司其他董事或股东可能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谋取被继承人的在底层公司权利),此外,由于BVI法院出具的遗产承办书(Grantoflettersofadministration)(无遗嘱时)或遗嘱认证书(Grantofprobate)(有遗嘱时)要求必须公开,也无法避免BVI法院出具的遗产承办书或遗嘱认证书以及相关判决文书公开所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公司股份的最终受益人可能会被公开,继承人的信息也会被披露)。
离岸公司股权继承的一般路径
以中国大陆自然人(通常具有中国大陆国籍且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以下简称“被继承人”)为股东的离岸公司股权继承通常有三种路径:
以BVI公司股权为例,因BVI公司股权是BVI境内资产,无法自动适用继承规则进行转移,而必须以法院出具遗产承办书(Grantoflettersofadministration)或遗嘱认证书(Grantofprobate)为前提1(或者BVI法庭承认(resealed)其他法域(jurisdiction)颁发的“Grantoflettersofadministration”或者“Grantofprobate”),并且Grant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内取得。在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Grant的取得至少需要3-6个月,如果遗嘱在此期间被挑战,则时间会更长。此外还会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提交等问题。
有关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过世时BVI公司股权2的继承,第一种情形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留有遗嘱3,且该遗嘱没有在大陆境内因继承人争议而产生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形下,该遗嘱为跨境股权继承的主要依据,首先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遗嘱公证,其次因股权在BVI境内,必然会启动复杂且耗时的遗嘱跨境承认和执行程序。由于世界各国(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国家)在遗嘱立法特别是遗嘱效力判定规则上普遍存在差异,且外国遗嘱通常不得违反本国的法律规定,沿袭了英国法律传统的BVI法院4将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又将如何判断中国大陆遗嘱的效力,中国大陆遗嘱在BVI法院能否得到认可和执行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种情形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继承人之间无争议,且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生效的法院判决),则应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则。首先,需根据中国大陆境内和BVI两地的冲突规则判断法定继承的适用法律,中国大陆境内和BVI两地的冲突规则均指向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所地法律。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动产之外的财产(注:包括股权)的法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如BVI公司股权持有人为中国公民且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冲突规范下,股权继承问题应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如被继承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去世,则需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定继承规定。因此,需通过中国大陆境内的公证处查明和确认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事实、中国大陆境内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继承人的权利并出具中国大陆境内的有效公证文书(即,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实践中,各地公证处的办理水平有差异)。其次,应对于上述公证文书进行国际公证认证,而中国大陆地区的文书在境外使用的认证程序相对复杂(执行难度大且翻译和沟通成本较高)。由于中国大陆地区并没有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deLaHayedu5Octobre(以下简称“海牙认证公约”),无法通过简易的“海牙认证”(Apostille)程序实现文书的跨境认证,只能进行手续繁琐且耗时的“领事双认证程序”(即中国外交部和英国大使馆双认证程序)。最后,还须持上述认证文件在BVI法院通过一系列的“遗产检视程序”(Probate)(下文会详细描述),才有实现继承的可能性。重要的是,在上述漫长的股权继承变更手续完成之前,BVI公司的股权处于长期的权属不明状态,债权人随时可以针对其进行行权。且如果股东同时又是唯一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也会受到本质的影响。
第三种情形是,如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过世后,继承人因该公司股权的继承事宜(包括存在遗嘱情况之下的遗嘱效力问题)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产生生效的法院判决。在此种情形下,将会涉及国际间复杂的法院判决跨境认可和执行问题,而中国大陆与英国(含BVI)目前没有关于法院判决“互惠执行”的协议约定,因此,继承人只能在BVI重新诉讼,其难度和成本可想而知。
中国大陆境内的公证书、判决书的认可和执行
公证书的认可和执行
前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两种情形均涉及中国大陆境内公证书的认可和执行。如前所述,虽然BVI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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