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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第天民主的模式导读

来源:巴巴多斯 时间: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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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主?现代主流观念是,民主是个好东西。对于民主,你当然不陌生,我想你也可能张口就能说出几条,比如说,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票选’”;“民主就是‘大家说了算’”;“民主就是代表人民的意愿”;也有人说,“民主就是一种‘政治游戏’‘骗局’”。那么,民主究竟是好东西还是个坏东西呢?这就需要见仁见智了,还需要把民主放在一定的国情、世情、民情乃至某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中综合回答,这本书探讨了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目的不是简单地回答yes或No的问题,而是通过大量的数据和36个国家不同形式的民主模式,来向你展现什么是多数民主,什么是共识民主,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共识民主比多数民主,在民主的绩效上更有优势。

好,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本书的第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来介绍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便是利普哈特在这本书详细论证的“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

在介绍这两个概念之前,咱们先看一下作者利普哈特是怎么定义“民主”的。作者认为,民主是民治和民享的政府。民治政府就是主张在代议制民主下,政府由人民推选出的代表人来治理国家;民享政府,就是强调政府要和人民的偏好一致。在民治和民享政府概念下的民主,首先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政府由谁来治理?当人民内部产生不一致或者不同偏好时,政府应该代表谁的利益?在这两个问题之下,就引发了“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两个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多数民主呢?就是政府由多数人控制,当人民内部产生不一致或者不同偏好时,政府应该代表人民的多数的利益。也就是说,政府由多数人控制,代表多数人的愿望。人民的多数,就是多数民主模式的本质。

什么是共识民主呢?就是当人民内部产生不一致或者不同偏好时,政府应该代表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

听到这里,你是否有这样一个疑问呢,人民的多数和尽可能多的人有什么区别呢?事实上,这两者是一样的,不过,共识民主模式仅仅是把“多数原则”当成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共识民主的基础是人民的多数,尽可能代表更多的人的利益,并在这个基础上,使“多数”的范围最大化,不仅仅满足于做决策的是决策者的多数。其实,关于多数民主的本质,人民的多数,理解成决策层的多数更为合适。在此基础上,共识民主认为,政府以及社会层面的各种规则的制定、各类机构的设置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广泛地参与政府,也就是说,共识民主的核心是,就一国的人民来说,有尽可能多的人参与政府决策,并且尽可能多的人的意见和政府推行的政策是广泛一致的。也就是说,共识民主以一国范围内,实现民主的范围和程度的最大化为原则。

但是,多数民主模式主张政府应该代表人民的多数的利益,这个多数指的是决策层的多数,而不是国家的绝对多数。多数民主模式的本质在于政府由决策层的多数人控制并符合决策层的多数人的愿望,是一种“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对抗性的”民主。而共识民主模式则是以包容、交易和妥协为特征。

政治学界存在着一种强烈而且一贯的倾向,把民主单纯地等同于多数民主模式,但是不曾将共识民主模式看作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同样具有合理性的民主类型。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的区别从民主的本质开始的,作者系统比较了两种类型的民主模式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利益集团以及中央银行等制度层面上的10个主要差别。那么,这10个特征,具体是什么呢?咱们在第二部分为你详细解读。

好了,总结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多数民主主张政府应该代表人民的多数的利益,这个多数指的是决策层的多数,而不是国家的绝对多数。共识民主以一国范围内,实现民主的范围和程度的最大化为原则。多数民主模式的本质在于,政府由决策层的多数人控制并符合决策层的多数人的愿望,是一种“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对抗性的”民主。而共识民主模式则是以包容、交易和妥协为特征。

共识民主和多数民主的10个主要的特征差别,这两种民主模式的10个主要的特征差别,分别属于明显不同的两个维度,也就是“行政机关-政党”维度和“联邦制-单一制”维度。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行政机关-政党”维度的特征,包括5个方面。第一,从行政机关层面来说,多数民主的行政权集中在一个政党的内阁,共识民主的行政权,由广泛的多党联合的内阁中分享;第二,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方面来说,多数民主的行政机关居于优势地位,掌握绝对话语权,共识民主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权力保持平衡;第三,从政党制度来说,多数民主两党制,两个党派轮流执政;共识民主采用多党制,多个党派联合执政;第四,从选举制度上来看,多数民主的选举采用多数选举制、非比例代表选举制,共识民主的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第五,从利益集团层面来说,多数民主采用的是自由竞争的、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制度,共识民主主张相互协调的、达成妥协与合作的“合作主义”利益集团制度。

接下来,咱们看一下“联邦制-单一制”维度的特征,也包括5个方面。第一,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区别,多数民主一般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政府,共识民主则由地方分权的联邦制政府执政。第二,立法权的区别。多数民主的立法权集中于一院制立法机关;共识民主的立法权由同样强大但构成不同的立法机关两院分享。第三,在修改宪法层面,多数民主只需简单多数赞同就能修改的柔性宪法,共识民主需要绝对的多数通过,才能修改的刚性宪法。第四,司法审查制度的区别,多数民主实行立法机关对本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先发有决定权的制度;而共识民主实行法律的合宪性,要由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裁定的制度。第五,中央银行的区别,多数民主依赖行政机关的中央银行,而共识民主的中央银行是独立的。

这10个基本特征,最难以理解的是选举制度,也就是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下面,就着重为你讲一下这两个不同的选举制度。

多数代表制,也就是对应选区的制度,也有学者叫做“赢家通吃制度”。以英国为例,英国是小选区制度,全国有个左右的选区,与个相对应的就是下议院个议员席位。在每个选区,只要候选人取得最多的选票,即可赢得议员席位,这样选举出的结果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局面,赢得议会多数席位的党派,往往并不能获得全国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如果你觉得英国的例子不太好理解,咱们可以对比一下美国的选举制度,与英国不同,美国是大选区制度,以50个州作为选区,每个州在众议院有一定的席位,哪个党派在一个州取得最多选票,就可以完全拿下该州在众议院的全部席位。比如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以代表人数选举,赢得了总统的位置,但并未获得超过全国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

比例代表制,往往出现在社会有明显分化的国家,这本书以瑞士和比利时为例,这两个国家都有明显的不同地区的组成部分,比如,都有法语区,德语区,和其他地区,他们分别拥有各自的政党,各个地区的区别非常明显。在瑞士和比利时,如果实行“赢者通吃”的多数代表制,就会产生针对少数人的极端性政策和专政,这时候多数代表制非但不民主,反而很专制,因此,英国又被戏称为选举出来的独裁政府。为了防止产生独裁政府,就产生了比例代表制,也就是每个政党按照大选的得票比例,在议会占有一定的席位,组成联合政府共同执政。以瑞士为例,瑞士的联邦委员会相当于内阁,由7名成员组成,4个选区按照2:2:2:1组阁,这样就保证了在一个差异性明显的国家,各个差别明显的地区可以共同分享国家行政权利,避免多数人暴政。

作者在这本书中分别以英国、新西兰和巴巴多斯为例,分别论述了威斯敏斯特模式,也就是多数民主模式,在不同国家的区别。由于上面已经讲解了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的10个特征,这里不再论述。对于共识民主模式,作者以瑞士和比利时为例,分析了共识民主的特征。作者认为,多元社会中,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等进行了分化,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社会层级。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原则不仅是非民主的,而且还是危险的,原因在于,少数派由于长期被排除在政权之外,长期累积的受排斥、受歧视的心理作祟,而失去了对体制的忠诚。由于共识民主强调共识而不是对抗,主张包容而不是排斥,共识民主的目的是让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数的规模最大化,而不仅仅像多数民主的代表国家英国那样,仅仅是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但是没有超过整体议会成员的半数,也就是说,共识民主要求统治阶级的多数是稳固的,追求在议会中的席位最大化。

作者对比了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得出的结论是,共识民主的效果要比多数民主更好些。在联邦制——单一制维度上,共识民主也就是联邦制的政策效果,与多数民主也就是单一制的政策效果并无显著差异。但在大多数民主国家中,共识民主的特征都很显著,甚至处于支配性地位。作者相信,联邦制的民主制度对于那些在种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分化的大国来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另外,作者认为某些机构的设置对任何民主国家来说都是适宜的,包括掌握司法审查权的、强有力的最高法院,强大而独立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设法限制这些机构的权力或许是更为明智的做法。

总结一下,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共识民主具有如下特征,比例代表制、多党制、合作主义的利益集团制度、广泛的联合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致平衡。多数民主具有如下特征:多数的、非比例性的选举制度、两党制、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制度、一党多数内阁、以及行政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的优势地位。作者认为共识民主与多数民主政策效果上并没有显著差异,但共识民主的民主制度比多数民主的民主制度更好些,尤其是在种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分化的大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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